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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(2023年版)

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(2023年版)

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(2023年版)》(简称清单,下同)于20221129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农业农村部、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后公布,自202331日起施行。

清单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,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,结合监管实际,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。对列入清单的新污染物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、限制、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。

列入清单的新污染物有14类,分别是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(PFOS类) 、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(PFOA类)、十溴二苯醚/短链氯化石蜡、六氯丁二烯 、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、三氯杀螨醇、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(PFHxS类) 、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、二氯甲烷、三氯甲烷、壬基酚、抗生素和已淘汰类。

(来源:生态环境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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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(2023 年版)


2023年1月4日 10: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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